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北京政策 阅读量: 次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外资政策”)的文件精神及相关支持政策规范办法中的政策申请、兑现及资金拨付内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并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类企业落地
1.政策支持内容
对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内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
对上述总部类企业,当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以美国经济杂志《财富》年度近5年排名为准)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落地项目,奖励比例可上浮0.5%,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本政策条款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采取免申即享的兑现方式。对于2023年以来新设立(含新认定、新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两方面政策支持,兑现方式及奖励条件如下:
(1)开办奖励通过市商务局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确定扶持对象,经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300万元支持,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给予200万元支持。
说明:以上总部企业认定范围不含房地产行业领域,其总部认定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2)外资贡献奖励中实际利用外资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依据,以外币实际到账国家外汇兑换率(FDI入账登记表中实际流入汇率)作为换算依据。
(二)支持高精尖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1.政策支持内容
对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符合亦庄新城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精尖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外币)及以上的,可按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化发展,在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施晋档补差。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1)支持对象
高精尖产业政策支持领域以《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年版)》涉及产业领域为准,主要为:新一代信息技术(21小类)、集成电路(6小类)、医药健康(16小类)、智能装备(80小类)、节能环保(25小类)、新能源智能汽车(10小类)、新材料(15小类)、人工智能(6小类)、软件和信息服务(19小类)、科技服务(12小类)等领域。
(2)本政策条款由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采取免申即享的兑现方式。
①年度产值首次突破奖励,由经济发展部门核准,确认支持企业名单;
②外资贡献奖励中实际利用外资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依据,以外币实际到账国家外汇兑换率(FDI入账登记表中实际流入汇率)作为换算依据。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化服务环境建设
1.政策支持内容
支持服务业(房地产项目除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落地发展,对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总额200万(含)至500万美元、500万(含)至1000万美元、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支持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在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人民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支持法律、咨询、医疗、健康、养老、育幼、旅游、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在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1)支持对象
服务业政策支持领域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为准: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等,上述领域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与第二条(高精尖产业)择优选择。
生活性服务业,主要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房地产项目除外)。
(2)支持方式
本政策条款由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采取免申即享的兑现方式。
①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奖励,由经济发展部门核准,确认支持企业名单;
②外资贡献奖励中当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依据;以外币实际到账国家外汇兑换率(FDI入账登记表中实际流入汇率)作为换算依据;以政策执行内新设立企业每一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总额进行兑现,若当年企业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截止当年12月底累计实缴总额进行兑现。
(四)支持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提级扩容发展
1.政策支持内容
对外国投资者以追加投资或以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投资项目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本政策条款由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存量外资企业增资贡献奖励采取免申即享的兑现方式,实际利用外资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依据,以外币实际到账国家外汇兑换率(FDI入账登记表中实际流入汇率)作为换算依据。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
1.政策支持内容
对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其中,对经母公司授权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且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的,可再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1)本政策条款由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外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支持分为两个方面,具体兑现方式如下: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奖励采取免申即享的兑现方式,通过市科委下发的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名单确定扶持对象,给予200万元的认定奖励。
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认定奖励采取“标准流程”兑现方式,企业在完成市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以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母公司授权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且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再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北京市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证明;
④境外母公司研发权限授权书;
⑤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支持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
1.政策支持内容
对外籍人才和团队新设立符合亦庄新城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实缴合同外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外籍人才和团队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30%,连续三年给予办公房租50%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m2,补贴单价不高于1.5元/m2/天。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本政策条款由经开区“两区”办负责落实,采用“标准流程”方式,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外商直接投资入账登记表(FDI入账登记表、FDI业务登记凭证);
④银行电子回单;
⑤企业出资证明书;
⑥外籍人才和团队持股情况说明;
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房租发票;
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七)支持国际化产业园区建设
1.政策支持内容
支持一批具备国际化企业承载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国际化产业园区建设,对产业定位明确且符合国际化园区评定标准的,经认定给予行政审批、政务服务、配套资源开放等便利化支持。
对针对国际化企业办公、生产、生活需求开展园区配套设施改造且新增相关固定资产投入(土地购置费用除外)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年。
对当年累计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实缴合同外资奖励的企业除外)实缴合同外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产业园区,可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实缴合同外资总额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
2.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1)经开区“两区”办负责国际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①符合亦庄新城国际化发展布局;
②具有3万平米及以上的园区面积;
③拥有多方面国际化硬件配套;
④拥有一定国际招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化招商团队、国际化招商制度体系、国际化服务企业平台、服务企业类活动以及举办有国际知名度或国际影响力的论坛会议、展览展示、赛事路演等);
⑤拥有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园区主体为经开区引入外资世界500强企业另特殊加分);
⑥拥有一定数量的外籍、海外留学的人才、高管及员工;
⑦建立1个及以上国家的国际合作机制。
说明:对于取得70分以上的园区予以国际化产业园区的认定,各项指标具体得分情况按照国际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相关内容核算确认。
(2)经认定后,采用“标准流程”兑现方式,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①园区内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入账登记表(FDI入账登记表、FDI业务登记凭证);
②园区内企业的银行电子回单;
③园区内企业的境外收入申报单;
④园区内企业的出资证明书;
⑤园区与外资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⑥园区国际化改造相关证明文件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书。
第四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
(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经开区政策兑现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获得经开区外资政策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经开区外资政策支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外资政策支持资金须用于支持企业在经开区内生产经营、研发创新等活动。
(三)若企业在政策兑现期出现内迁出、注销等行为,暂停后续外资政策支持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生效期
本细则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步修改同步生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上述政策调整,本细则同步调整。
第七条 最终解释
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